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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辖终297号

吕文付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文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书院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范多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文付。

上诉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合肥市铜陵北路与凤阳路口,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海青

审判员  孙礼会

审判员  张玉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