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805号
原告:海宁佳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修川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CAOZHENG,董事长。
被告:杭州市五矿机械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168号浙江国贸大厦17-18楼。
法定代表人:胡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佳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五矿机械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佳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7元,由原告海宁佳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丹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