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4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梨园村代王庄徐某某家门口,与被害人蒋某某因打麻将发生争执,张某某将蒋某某推倒致蒋某某腿部受伤。经鉴定,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72周岁)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梨园村代王庄徐某某家门口,与被害人蒋某某(80周岁)因打麻将发生争执,张某某将蒋某某推倒致蒋某某腿部受伤。经鉴定,蒋某某右侧股骨大、小转子及转子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代为与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1万元,蒋某某表示谅解张某某。还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打伤蒋某某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11月14日13时许,他到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梨园村代王庄组徐某某家和前张村范庄组的蒋某某以及范岗的范某某、桑某某一起打麻将。后因出牌问题与蒋某某发生争吵,蒋某某骂他并用拳头推他,他欲推自行车离开时,蒋某某拽着不让走,他很生气抓着蒋某某的两只手往后推,蒋某某坐倒在地。2.被害人蒋某某陈述:2015年11月14日13时许,他和张某某、范某某、桑某某一起打麻将时因出牌问题与张某某发生争吵,二人对骂,徐某某不让他们玩,他和张某某互相骂着朝南离开,张某某抓住他,他往后挣脱,张某某用力将他推倒在地,他遂骂张某某,张某某又过来踢他一脚。3.证人证言(1)徐某某证言:2015年11月14日下午,蒋某某和张某某、范某某、桑某某一起在他家门口打麻将。15时许,他在屋里听到蒋某某与张某某争吵,出去后见张某某和蒋某某因出牌问题对骂,他劝阻二人离开,张某某欲去南边推车子离开,蒋某某过去朝张某某肩膀处打一下,还不让张某某走,张某某用两手朝蒋某某的双肩使劲推了一下,蒋某某后退几步坐倒在地,后躺在地上。(2)桑某某、范某某证言:2015年11月14日14时许,蒋某某、张某某和他们一起在徐某某家打麻将。期间,张某某和蒋某某发生争执并对骂,徐某某让二人离开,张某某推着车子和蒋某某一边争吵,一边朝南走,后蒋某某朝张某某的屁股跺一脚,二人相互推搡,张某某将蒋某某推倒在地。4.鉴定意见,即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蒋某某右侧股骨大、小转子及转子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5.书证(1)诊断证明书及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害人蒋某某右侧股骨大、小转子及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合并软组织损伤。(2)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证明被害人蒋某某右腿受伤。(3)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为与被害人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蒋某某经济损失3.1万元,蒋某某表示谅解张某某。6.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后,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公安机关,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对张某某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代为与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蒋某某谅解,量刑时均应酌予考虑。鉴于双方矛盾已化解,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纪锋
代理
审判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陈巧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经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