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财保13-1号

贾勇与郭建军、郭岗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XX,郭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财保13-1号申请人贾XX被申请人郭XX被申请人郭XX申请人贾XX与被申请人郭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

一、对被申请人郭XX所有的位于XX市XX新区XX东路XX号(产权证号:X**)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郭XX所有的位于XX市XX新区XX东路X号XX(预售证号:XX,合同号:XXX)房屋及车库XX(预售证号:XX,合同号:XX)予以查封。并由贾X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新区XX路X幢X号房屋(产权证号:X市房权证XX新区字第X**)及XX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郭XX所有的位于XX市XX新区XX东路XX号(XX)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郭XX购买的位于XX市XX新区XX东路XX号XX(预售证号:XXX,合同号:XX)房屋及车库XX(预售证号XX,合同号: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查封房产由被申请人继续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手续。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永颖

代理

审判员  关丽媛

代理

审判员  王伟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康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