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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1002号

庞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庞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002号原告庞某。委托代理人孙立英,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

审判员  李敦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