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张利滨。被告滨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590号。法定代表人韩丽霞,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滨与被告滨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滨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滨撤回对被告滨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2070元,由原告张利滨负担。
审 判 长 吴 超
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
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