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102号原告朱寿宏,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建忠,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山住库尔勒市.被告王桃桃,女,汉族,1986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告王建忠系父女关系。
原告朱寿宏诉被告王建忠、王桃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签订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库尔勒市天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库尔勒鲁郓大成建筑机械销售店,因此,本案原、被告诉讼主体均有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寿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14.11元,退还原告朱寿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苏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