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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5821号

吴生贵与蒋永文,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生贵,蒋永文,肖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821号原告吴生贵,男,汉族,1955年2月8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钢铁村。委托代理人余洋,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兰,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永文,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县邮亭镇。被告肖平,女,汉族,成年,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新华一村。

原告吴生贵诉被告蒋永文、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吴生贵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由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生贵撤回对被告蒋永文、肖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吴生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雨锋

人民陪审员  钟 俊

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