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821号原告吴生贵,男,汉族,1955年2月8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钢铁村。委托代理人余洋,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兰,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永文,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县邮亭镇。被告肖平,女,汉族,成年,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新华一村。
原告吴生贵诉被告蒋永文、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吴生贵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由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生贵撤回对被告蒋永文、肖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吴生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雨锋
人民陪审员 钟 俊
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