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滑县卫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古街路口时,不顾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劝阻,强行驶入交通管制路段。随后,被告人武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送住滑县中心医院抽血化验。后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某某当庭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悔罪,不该酒后驾驶机动车。但辩称没有强行将车辆驶入交通管制路段。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滑县卫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古街路口,执勤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移交至交警队,交警队民警到达现场后遂将其带至滑县中心医院抽血化验。后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2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武某某的户籍信息、查获情况说明及到案情况、抽血照片、查获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2、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尚能认罪、悔罪,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安会兰
审 判 员 吕万众
代理
审判员 孟海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