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2156号申请执行人林俊辉。被执行人姚壮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32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姚壮松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中心区N10区熙龙湾花园(N10区)5栋B座1203房产(房产证号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海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蔡方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