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865号
申请执行人:宁德家,男,汉族。
被执行人:于殿明,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德家与被执行人于殿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于殿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于殿明给付申请执行人宁德家执行款1456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殿明所开发的楼房外,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5)桦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审判长 刘孝民
审判员 王少良
审判员 张 革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