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325号
申请执行人:崔玉玲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崔玉玲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字第9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崔玉玲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崔玉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