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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342号

原告王某辉诉被告韩某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亚辉,韩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342号

原告:王亚辉,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褚清文,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晓红,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辉诉被告韩晓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辉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雪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