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342号
原告:王亚辉,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褚清文,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晓红,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辉诉被告韩晓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辉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雪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