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怡捷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南昌工业区268号厂房第7层B区。
法定代表人:容劲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华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官湖村官湖上。
法定代表人:温麟湘。
上诉人深圳怡捷制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麟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1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双方签订的《服装承造合同》有约定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超群
审 判 员 黄 新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