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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执121号

邵建军与艾力瓦尔·买买提依明、努尔麦麦提·亚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建军,艾力瓦尔·买买提依明,努尔麦麦提·亚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邵建军,男,汉族,1966年07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艾力瓦尔·买买提依明,男,维吾尔族,1979年05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努尔麦麦提·亚森,男,维吾尔族,1986年03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独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艾力瓦尔·买买提依明应向申请执行人邵建军偿还借款50000元、利息5000元,合计55000元,被执行人努尔麦麦提·亚森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艾力瓦尔·买买提依明、努尔麦麦提·亚森还需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申请执行费743元。但被执行人艾力瓦尔·买买提依明、努尔麦麦提·亚森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努尔麦麦提·亚森系某公司职工,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以上事实有工资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努尔麦麦提·亚森的工资收入56918元(借款50000元、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申请执行费74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李德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