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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3549号

上诉人 周建霞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建霞,江苏省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霞,女,1959年8月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商城二招西4号。法定代表人周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建霞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周建霞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上诉人周建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建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飞鸽

审 判 员  许云苏

代理

审判员  马 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苏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