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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民终712号

赵何生与朱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俊杰,男,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333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何生,男,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512。

上诉人朱俊杰因与被上诉人赵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2016年2月18日收到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42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没有依法履行上诉的法定义务,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俊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东明

审判员  梁智良

审判员  张国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谭 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