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566号原告重庆中房家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11-6,组织机构代码56993378-8.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梅,女,汉族,1993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郑修洪,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房家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修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房家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房家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房家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中房家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