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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行初82号

张淑凤等与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凤,杨耀荣,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初82号原告张淑凤,女,1955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杨耀荣,女,1962年6月3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秉孝,男,1940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009333-1),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赵海波,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明,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XX,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淑凤、杨耀荣不服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抢险救灾紧急情况砍伐树木确认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通过电话向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北大沟森林公安所举报赵各庄村委会主任滥伐本村集体林木若干行为。接举报后,北大沟森林公安所和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及时出警到现场查勘。经二原告电话询问,得知该案经勘查后,已成档并作报告,以刑事案嫌报顺义区局。但二原告给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法制科打电话询问,得知该案已由顺义区局成卷报市局,市局批复按行政案办,其主要根据是送卷中有被告为赵各庄村委会出具的“抢险林”证明(即《抢险救灾紧急情况砍伐树木确认书》)。据二原告向本村村民了解,村委会于2015年7月13日至14日所伐树木均是三十年以上树龄的杨树,积方至少三十方近。被告出具该证明是在二原告电话举报或北大沟公安所出警到现场勘查并向区林业局成档报告之后所为。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之(三)作出,所依法条不合。被告的行为是为了掩盖事实的伪行政、滥行政行为,该行为对北京市园林局公正行政、公正司法造成误断。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赵各庄村委会出具的《抢险救灾紧急情况砍伐树木确认书》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砍伐的树木并非张淑凤和杨耀荣所有,且被诉的《抢险救灾紧急情况砍伐树木确认书》并未对张淑凤和杨耀荣设置任何权利、义务,故该确认书对张淑凤和杨耀荣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张淑凤和杨耀荣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淑凤、杨耀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颖

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

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