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98号原告程万军,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福星小区B11栋3单元401室。身份证号×××被告赖富,男,1962年10月4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丰庆委八组。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万军诉被告赖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万军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赖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万军撤回对赖富的起诉。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