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649号原告李荣被告高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与被告高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艳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姚 鼎 微信公众号“”
李荣与高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649号原告李荣被告高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与被告高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艳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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