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被执行人孙文芹。本院在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与孙文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潍民终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