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738号
原告:陈俊羽,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010。
被告:张峰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34。
被告:朱艳华,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4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羽诉被告张峰华、朱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封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加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