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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2738号

陈俊羽与张峰华、朱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俊羽,张峰华,朱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738号

原告:陈俊羽,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010。

被告:张峰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34。

被告:朱艳华,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4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羽诉被告张峰华、朱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封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加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