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341号
原告:朱某,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
被告:刘某,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管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