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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341号

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341号

原告:朱某,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

被告:刘某,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管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