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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民初319号

崔岐成与赵小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岐成,赵小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319号原告崔岐成,男,1940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小梦,女,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岐成诉被告赵小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岐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小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岐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岐成撤回对被告赵小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崔岐成负担。代

审判员 钱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