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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594号

郭保林与窦永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保林,窦永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郭保林,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窦永成,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郭保林与窦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窦永成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窦永成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账户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