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005号原告王小兵。被告沈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兵与被告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兵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兵撤回对被告沈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王小兵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严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