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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1005号

王小兵与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小兵,沈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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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005号原告王小兵。被告沈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兵与被告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兵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兵撤回对被告沈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王小兵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严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