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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字第185号

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文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文红,济南浪漫经典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立全,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文红,女,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青岛市。被执行人济南浪漫经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文红、济南浪漫经典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04字第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