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22行审84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双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法定代表人马春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5)1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4日作出昌国土资监字(2015)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3月在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湾里村集体土地上建村民活动中心,现活动中心已建成,地面建有房屋一排,占用土地面积7.76亩,建筑物占地面积94.2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果园、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河流水面,不符合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7.76亩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交纳罚款77625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昌国土资监字(2015)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湾里村集体土地上建村民活动中心,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只有东山马庄村委会的调查情况,没有湾里村委会的调查情况。经调查两村对处罚决定中涉及的土地权属有争议,属认定事实不清,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5)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袁 利
审 判 员 马志伟
人民陪审员 王洪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