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43号原告重庆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路303号时代阳光3幢1-36,组织机构代码:67865646-8。法定代表人万代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晴,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萍,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温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