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856号原告高虎维。被告李海艳。被告丁树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虎维诉被告李海艳、丁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虎维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虎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高虎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保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利平法条链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