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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4334号

郭春艳与吴春海、代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春艳,吴春海,代瑞华,吴某甲,吴某乙,刘春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334号原告郭春艳,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春海,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代瑞华,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被告刘春丽,女,成年人,汉族,农民。

原告郭春艳与被告吴春海、代瑞华、吴某甲、吴某乙、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春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春艳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郭春艳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强

审 判 员  耿伟亚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