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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331号

刘向阳与程二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向阳,程二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二岭,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海河路中段(中国联通周口。代表人苏平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向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向阳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向阳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美荣

审判员  郑志宏

审判员  明建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汉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