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二岭,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海河路中段(中国联通周口。代表人苏平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向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向阳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向阳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美荣
审判员 郑志宏
审判员 明建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汉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