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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刑终126号

陈某吉犯盗窃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某吉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吉,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东方市人,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琼9007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陈某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红色摩托车头盔一个、铁质T型开锁工具一件、白色尼龙质手套一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吉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吉撤回上诉。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刑初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亮

审判员  周永高

审判员  文朝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