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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454-1号

烟台市莱山区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处与王守刚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市莱山区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处,王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454-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处。法定代表人张春光,处长。被执行人王守刚。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处与被执行人王守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234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贺传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