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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民初408号

冉忠元与吴文彬、乐山市盛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五通桥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冉忠元,吴文彬,乐山市盛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五通桥区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2民初408号

原告:冉忠元,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易坝村。

委托代理人:刘正权,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吴文彬,男,汉族,1991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

被告:乐山市盛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五通桥区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双江路100号。

负责人:王富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忠元诉被告吴文彬、乐山市盛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五通桥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忠元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忠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忠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冉忠元承担。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叶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