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954号之二原告龚霞。被告杨华姣。被告孙建云。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龚霞诉被告杨华姣、孙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
龚霞与杨华姣、孙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954号之二原告龚霞。被告杨华姣。被告孙建云。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龚霞诉被告杨华姣、孙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