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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954号之二

龚霞与杨华姣、孙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霞,杨华姣,孙建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954号之二原告龚霞。被告杨华姣。被告孙建云。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龚霞诉被告杨华姣、孙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