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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40-1号

喻正言与秦永高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喻正言,秦永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喻正言,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秦永高,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喻正言依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0日裁定对被执行人秦永高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金龙街商业用房(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XXXXX**号)予以评估、拍卖,现正在处置变现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李祖才

审判员  周祖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