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喻正言,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秦永高,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喻正言依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0日裁定对被执行人秦永高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金龙街商业用房(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XXXXX**号)予以评估、拍卖,现正在处置变现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李祖才
审判员 周祖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