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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397号

罪犯许广军盗窃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397号罪犯许广军,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明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许广军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滁刑终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以许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许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广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明光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广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