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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507号

朱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孔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50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孔令雷,一般代理。被告孔某甲。

原告朱某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魏运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令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9年13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孔某乙。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被告酗酒,有时动手打我,2015年6月我与被告再次发生吵闹后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孔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9年13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孔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嫁妆归女方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均能以积极的心态主动解决矛盾,相互理解、互相宽容,真诚沟通,夫妻感情可以得到改善。鉴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运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苏凡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