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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行审50号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与桐乡市凤鸣街道西牛桥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桐乡市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83行审50号申请人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桐乡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寓凡,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桐乡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村主任。2016年2月4日申请人作出了桐国土资罚字(2015)第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2016年2月4日申请人作出的桐国土资罚字(2015)第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桐国土资罚字(2015)第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桐乡市人民政府凤鸣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克钊

审 判 员  王红娟

代理

审判员  唐雪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嘉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