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329号
原告:黄伟,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许治杰,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黄伟诉被告许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进行开庭审理,原告黄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伟负担。
审判员 胡永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