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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民初329号

黄伟与许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伟,许治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329号

原告:黄伟,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许治杰,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黄伟诉被告许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进行开庭审理,原告黄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伟负担。

审判员  胡永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