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1357号原告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号。法定代表人邱正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巩宁,女,锡伯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巩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程世刚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王娜、
人民陪审员李明娥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程世刚
审 判 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李明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