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609号原告温光利,女,194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黄瑛,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先东,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翔,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曹爱华,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庆、邓筱,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光利、黄瑛与被告曹爱华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光利、黄瑛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爱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光利、黄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光利、黄瑛撤回对被告曹爱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光利、黄瑛承担。
审 判 员 李学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肖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