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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1643号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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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643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永,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赵兴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宫晓雅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