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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1179号

朱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丁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179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李平,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石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