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179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李平,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石烨 来自:
朱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179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李平,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石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