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执1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法定代表人苏沛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政,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袁洪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2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商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第1条第(2)项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记 坡执行员 刘 喜 运执行员 聂 文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聂文亮(兼)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5月9日地点: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冯记坡聂文亮主办人:刘喜运案由(号)(2016)冀07执10号合议事项:中止执行一、主办人介绍案情:申请执行人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存瑞东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苏沛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政,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瑞麒轩商务楼8楼。法定代表人袁洪波,该公司经理。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商初字第1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2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个人意见,中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商初字第188号调解书第一项中(2)2015年10月1日前,被告利天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万元的执行。
二、其他成员意见:冯记坡:同意主办人意见。聂文亮;同意主办人意见。
三、评议结果:一致同意中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商初字第188号调解书第一项中(2)2015年10月1日前,被告利天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万元的执行。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