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董胜,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何飞虎,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董爱武,女,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钟谊,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04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何飞虎(房屋产权证淮私产字第号)、董爱武(淮房地权字第**号)、黄俊(房地权濉私房字第号)、井多元(房地权证濉私房字第号)用于担保的房屋所有权,因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何飞虎(房屋产权证淮私产字第号)、董爱武(淮房地权字第**号)、黄俊(房地权濉私房字第号)、井多元(房地权证濉私房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月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