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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568号

余龙彩与赵佰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龙彩,赵佰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568号原告余龙彩被告赵佰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余龙彩负担。

审判员  朱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魏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