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568号原告余龙彩被告赵佰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余龙彩负担。
审判员 朱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魏玮 更多数据:
余龙彩与赵佰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568号原告余龙彩被告赵佰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余龙彩负担。
审判员 朱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魏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