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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字第2714-1号

赵再忠与谷迎峰、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再忠,谷迎峰,马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2714-1号申请执行人赵再忠。被执行人谷迎峰。被执行人马玲。赵再忠与谷迎峰、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3)郑黄证民字第2473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郑黄证执字第159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谷迎峰、马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再忠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查封了谷迎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的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已清偿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谷迎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博 关注公众号“”